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加强围填海监督检查,节约集约利用围填海存量资源,提高单位岸线和用海面积投资强度,加强生态补偿和修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