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加强围填海监督检查,节约集约利用围填海存量资源,提高单位岸线和用海面积投资强度,加强生态补偿和修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