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涉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涉海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实行人才双向流动,培养和引进海洋科技创新人才,支持海外人才离岸基地建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