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涉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涉海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实行人才双向流动,培养和引进海洋科技创新人才,支持海外人才离岸基地建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