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经济转型升级急需核心技术的产业化,支持建立专业化涉海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和技术孵化平台,促进海洋工程装备、海洋高端船舶、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等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