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空间布局与产业体系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海洋工程装备、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海洋新材料、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等海洋新兴产业,加快产业技术创新和关键技术突破。加强海洋油气资源开发、海上风电、海洋电子信息、海水淡化等海洋工程装备自主研发和制造,提升产业配套能力;优化海上风电开发布局,有序发展离岸风电;加大海洋创新药物研发力度,推动海洋功能食品、化妆品等提档升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