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沿海地区根据各自比较优势,利用临海区位条件,建设临港产业区,发展临港产业。

临港产业区应当严格环境准入要求,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