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空间布局与产业体系第十四条有效鼓励沿海地区根据各自比较优势,利用临海区位条件,建设临港产业区,发展临港产业。临港产业区应当严格环境准入要求,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