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省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分区域制定海洋经济发展考核指标,并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