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统筹海洋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需求,加强军民融合,坚持平战结合,推进海洋经济融合发展、海洋科技协同创新、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