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科技学会、产业联盟、中介机构等在海洋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开展海洋科技推广和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