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农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农药销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宣传、指导农民安全、科学地使用农药。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