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农药批发、零售依法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申请农药批发经营的,由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申请农药零售经营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