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农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药安全使用的培训指导制度。鼓励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药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专业人员为农药使用者提供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