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和专业化防治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对使用低毒、安全、高效农药或者采用生物、物理等技术防治病虫害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