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药经营者、使用者在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农药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防止、减少农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