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本市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也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