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七条有效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计划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实施立法计划。未按时将法规案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