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届任期第一年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在每年第三季度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