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对立法工作统筹安排,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