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