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法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