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于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淮北日报》、市人民代表大会网站全文公布,并在《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全文刊登。

在《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