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和废止法规案,审议意见比较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常务委员会一次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