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听取或者印发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法规案审查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分组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根据分组会议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