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二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