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前,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法规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