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九条有效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应当向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的,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将登记情况告知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登记情况报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