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条有效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一)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