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八条有效申请成立宗教团体,除应当具备国家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成立宗教团体的需要;(二)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三)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四)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宗教团体。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