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除应当具备国家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成立宗教团体的需要;

(二)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三)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四)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宗教团体。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