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七十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