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六十九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