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六十八条有效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征求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