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活动第六十条有效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和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六)其他依法禁止传播的内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