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的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向省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申请核发准印证。

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免费交流赠阅。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