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四十七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跨市(州)、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应经所在地和前往地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双方宗教团体报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省外,或者邀请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省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