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宗教教职人员跨市(州)、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应经所在地和前往地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双方宗教团体报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省外,或者邀请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省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