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的有关活动。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不受境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