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由宗教团体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办法认定,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经认定和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由认定的宗教团体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宗教团体应当为宗教教职人员建立档案,并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