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四十一条有效将宗教活动场所划入风景名胜区,应当征求该宗教活动场所及其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自然资源、林业草原、文化旅游、文物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