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四十二条有效风景名胜区、游览参观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入景区前往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和其他相关人员免收门票。确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风景名胜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相关宗教团体、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