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内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同意。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