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三十九条有效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宗教团体向省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