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三十八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接受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中有文物但未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负责文物安全及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