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团结和教育信教公民;

(二)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三)安排本场所的教务活动和日常事务;

(四)维护本场所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秩序;

(五)教育、培养和管理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

(六)民主管理本场所财产,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七)负责本场所建筑设施的修缮、文物的保护和环境绿化;

(八)负责本场所的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等事务;

(九)每年向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管理情况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