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团结和教育信教公民;
(二)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三)安排本场所的教务活动和日常事务;
(四)维护本场所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秩序;
(五)教育、培养和管理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
(六)民主管理本场所财产,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七)负责本场所建筑设施的修缮、文物的保护和环境绿化;
(八)负责本场所的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等事务;
(九)每年向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管理情况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