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三十六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公道正派、依规办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负责人一般由本地信教群众代表、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规定条件的其他人员担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