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登记后,不得继续开展宗教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