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三十三条有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