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