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和移民搬迁、旧城改造中,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界的意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