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州)宗教事务部门。

市(州)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市(州)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