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二十三条有效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传统和正确的教育培训宗旨;(二)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三)有合格的授课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有管理组织和负责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