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的情况介绍,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传承、历史和宗旨,拟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地点、教育培训计划;
(二)授课人员的简历、学历证书;
(三)教育培训大纲、课程设置情况和所用教材、讲义等;
(四)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及有关材料;
(五)教育培训场地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
(六)管理组织成员和主要负责人情况,有关规章制度。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