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二十二条有效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省宗教团体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二)省内其他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报市(州)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市(州)宗教事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日内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